2011年底,年末调整时追加了抚养人。事实上从2009年开始就该加上的。所以2012年去税务署申请了退税,但退税的范围是2009-2010两年间的,因为2011年的所得税在年末调整时已经返还了。今天收到了区役所的来信,通告住民税也返还了,但是只有2010年6月-2011年5月间的退了(就是2010年时确定的住民税)。而2011年6月-2012年5月间的住民税没退。2011年确定住民税时还未添加抚养人,交的比较多,之后虽然年末调整加上抚养人了,但是住民税并未返还。此次申请退税时,又没包含2011年的部分(税务署说已经返还了),所以2011年确定的住民税就没退??这种情况正常吗?2011年的住民税,还要单独申请退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