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在留制度规定,离婚后必须向入管报告,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必须归国,从理论上来说,有下一个结婚对象属于正当理由,但问题是,下一个结婚对象是否真的会结婚?这个需要一些依据。如果与日本结婚四年以上并且来日本超过四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并且能够证明有能力在这边能够稳定且安定得生活,那么获取定住者在留资格还是有可能性的当然有日本国籍的孩子等情况条件会适当放宽。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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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楼的说法
疲れたオジサン 发表于 2013-4-22 22:561。 自己有学历/能力的话,可以申请工作签证2。 如果有日本国籍的孩子,可以申请定住签证。谢谢,我仔细研究研究
mulberry 发表于 2013-4-22 22:46应该不可以吧。都离婚了,在日的理由是什么呢?觉的日本好,想在这边生活经济状况没有问题。这样也不好吗?
主要是每次只签一年,挺闹心的
男人也是人,表用完了,就想当抹布甩了跟谁过不是过,就算是假结婚,结了就是缘再试试,过过8ps:离婚了,就不能续签配偶签证了。除非又找了个结婚(必须过6个月),还能说服入管这次是真心要过日子。可能重新拿1年配偶签证
1。 自己有学历/能力的话,可以申请工作签证2。 如果有日本国籍的孩子,可以申请定住签证。详细看看这里:http://www11.plala.or.jp/kudo-passport/page019.html
应该不可以吧。都离婚了,在日的理由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