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迷路的风 于 2013-9-17 18:16 编辑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几点说明:1、事件发生在南京,不知民风如何?2、事件起因为彭宇送摔倒的徐老太去医院,后被徐家以撞人罪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6万,最终调节为1万,并由南京人民政府支付。3、徐老太的儿子是人民警察。4、本案之后,人人自危,神州大地再无人敢救死扶伤了。5、谁该为见义勇为的消失负责?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并不符合社会认识。一审判决书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于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将强制性的修正社会原来的常理认知。 相关政府法律部门,也没有公开宣传一审“常理”不符合审理规则,表明杜绝此类“常理”。 彭宇案使社会认知到,做好事可能遭遇被一审“常理”甚至被二审终审“常理”的巨大威胁。 自此,一审法官所用之“常理”在逐步成为新的社会规范,社会道德风气剧烈滑坡。